一、代位權訴訟行使的必要費用是否由債務人承擔
債務人理應承擔債權人爲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我國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債權人是否能只起訴次債務人不起訴債務人
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次債務人,同時也必須起訴債務人,不能單獨起訴次債務人。這叫代位權訴訟,必須將債務人作爲第三人,將次債務人作爲被告同時起訴。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爲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債務人轉讓房產的債權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轉讓房產債權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視情況而定。如果滿足以下條件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對其財產或者財產權益進行了不合理的處分;
3、債務人的行爲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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