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滋生黑社會

民間借貸滋生黑社會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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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民間借貸存在問題有哪些呢?

一是有書面的債權憑證。無論是賭債、“專業”放貸還是虛假債權,在訴訟過程中都能拿出被告出具的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且該憑據真實性均可確認,甚至部分債權還辦理了公證。這類借貸案件的原告在證據方面佔有絕對優勢。

二是實際借款數額不足。這類“問題借貸”案件尤其是民間“專業”放貸案件有一普遍特點,即借款人實際借到的款項並非借條中載明的數額,而是借條中明確的借款數扣除一定期限的利息後所剩的數額。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出現此種情況,借款數額應確定爲債務人實際到手的借款數額,利息的計算也應當以實際到手的借款數額爲計算基數。但債權人往往對此事實予以否認,而債務人又缺乏相應的依據。

三是高利息約定。民間借貸的一大特點是借款的高利率,而賭債和民間“專業”放貸的高利率約定尤爲突出。並且,債務人在起訴前歸還的款項部分均優先被作爲利息扣除,法院在查明利息歸還情況時,該部分還款往往又無依據或依據不夠充分無法認定,一方面債權人刻意迴避這一問題,另一方面債務人似乎另有隱情,經常是發發牢騷後便認可債權人主張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