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逃避債務而離婚的法律規定是如何認定的

爲了逃避債務而離婚的法律規定是如何認定的

一、爲了逃避債務而離婚的法律規定是如何認定的?

《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在債務即將到期前,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配偶,造成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的,可以認定爲離婚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二、夫妻爲逃避債務而離婚債權人應當怎麼辦?

1、發出申報債務公告爲了防止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公告作爲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

2、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

3、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意見。

夫妻離婚時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的意見。

4、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5、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

6、追加債權人爲第三人。

對於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爲第三人。

7、對離婚後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爲共同被告。

綜合上面所說的,爲了逃避債務而離婚的,那麼只要債權人有證據進行認定的,對於這筆債務同樣需要雙方一起承擔,不管對財產如何轉移雙方都需要履行債務,如果雙方協商不好,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