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不見了多個債主向法院起訴後債權人能拿多少錢
債務人失蹤後,多個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的,債權人拿到多少錢,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影響的因包括債權的優先順序、債務有多少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二、借款人失蹤死亡,繼承人要還債嗎
其實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玩失蹤,或者是死亡的,那麼出借人現在可以接着找其繼承人還錢。
不過找繼承人還錢的,不能要求其全部還清欠款,而是要其以借款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的部分就不能要求其繼續還。
當然,要是借款人的繼承人自願承擔剩下的欠款的,那麼出借人現在是可以接着找其繼承人還錢。
另外,如果這是夫妻債務的,那麼現在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也要注意,夫妻之間另有規定是個人財產的除外。
按規定能夠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透過小編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債務人失蹤後,多個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款的,債權人能拿到多少錢,要依據債務人有多少財產來判斷,並且債務的清償要根據所有債權人優先順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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