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貸款抵押屬於對外擔保嗎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的,才屬於對外擔保。公司向銀行貸款,進行抵押擔保的,屬於公司本身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二、公司擔保的程序
1、以公司名義爲他人擔保
(1)法定代表人依職權爲他人擔保公司作爲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形成獨立的意志。
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如果公司章程中已經明確賦予了法定代表人自行決定爲他人擔保的權利和限額,那麼其可以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
即使擔保行爲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所簽訂的擔保合同仍具有效力,公司需對外承擔責任。
(2)章程沒有賦予法定代表人對外擔保的權利對外擔保關係着公司發展和股東權益,在章程沒有規定時,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依據章程規定表決程序來透過決議,沒具體規定的,需要過一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纔可對外擔保。
2、以公司名義爲股東擔保公司有獨立的資產並獨立的承擔責任,因此公司可以爲自己的股東擔保,但爲了避免股東濫用權力損害公司利益,我國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不能自由擔保。
因此如果公司沒有舉行股東會便爲自己的股東擔保,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
3、擅自以公司名義爲他人擔保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實質上是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因此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擅自以公司名義爲他人擔保或超出擔保限額的行爲,相對人足以相信行爲人有代表公司擔保的權利時,可能會構成表見代理,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公司其他股東只能按照內部程序對行爲人追責,要求賠償,除非相對人事先知曉該情況。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不屬於對外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纔是對外擔保,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並且經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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