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擔保人是否還要繼續作擔保
一般情況下,主債權轉讓擔保人還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只有在很少的情況下,比如說擔保人和主債權人事先約定纔可以不用隨同擔保。
但是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對轉讓後的債是否權還要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保證人與債務人未發生變化,發生變化的僅僅是債權人。由於保證人保障的是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債務人未發生變化不影響保證人的利益,由誰享受債權對保證人是不產生影響的。因此,債權轉讓時,不需要保證人同意,只需要通知保證人即可,當然,如果沒有通知的話,該轉讓是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但如果保證合同對債權人有特定化要求或者有禁止債權轉讓的約定,反映了保證人僅僅只願意與特定的債權人發生擔保關係,此時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轉讓後債權保證人可能不會對該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了。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責任僅僅是主債權的從權利,保證合同關於禁止債權轉讓的規定,並不會真正發生阻止主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因爲保證人並非主債權的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的要求,保證人或者受讓人均不得以債權人與保證人有禁止債權轉讓的約定而否定主債權轉讓效力,其直接法律效果是保證人獲得免除保證責任的抗辯權。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對轉讓後的債權是否還要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保證人與債務人未發生變化,發生變化的僅僅是債權人。由於保證人保障的是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債務人未發生變化不影響保證人的利益,由誰享受債權對保證人是不產生影響的。
因此,債權轉讓時,不需要保證人同意,只需要通知保證人即可,當然,如果沒有通知的話,該轉讓是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但如果保證合同對債權人有特定化要求或者有禁止債權轉讓的約定,反映了保證人僅僅只願意與特定的債權人發生擔保關係,此時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轉讓後債權保證人可能不會對該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了。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責任僅僅是主債權的從權利,保證合同關於禁止債權轉讓的規定,並不會真正發生阻止主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因爲保證人並非主債權的合同當事人;
根據合同相對性的要求,保證人或者受讓人均不得以債權人與保證人有禁止債權轉讓的約定而否定主債權轉讓效力,其直接法律效果是保證人獲得免除保證責任的抗辯權。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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