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能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抵押合同不能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爲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纔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爲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強制執行公證程序是怎樣的
1、主合同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擔保人接受強制執行的一併提出公證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2)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債權文書及相關的債券證明;
(3)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證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簽署公證告知書和詢問筆錄;
3、公證員幫助雙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文書;
4、公證處出具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
5、債務人一旦違約,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持合同約定證明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申請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並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透過分析知道,抵押合同是沒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務人逾期後,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實現債權。
經公證的以給付爲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纔有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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