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款能否執行法定代表人
公司欠款不能執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因爲對於公司的債務只有公司纔有義務承擔,法定代表人對於公司的債務是不承擔責任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股東的,也僅以出資額爲限或者以持有的公司股份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是不可以執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償還公司欠款的。
不過如果公司的欠款是因爲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過失導致的,則此時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公司的欠款承擔償還責任,此時可以執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公司欠款法人是否會坐牢
欠錢不還屬民事行爲,一般不會因此而構成刑事犯罪,也就不會坐牢。除非債務人確有能力歸還而拒不執行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的,或在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故意暴力抗拒等。當債務人欠債不還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應在其履行債務期限到期後的三年內積極主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分公司的欠款是否能執行總公司的
可以,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還清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爲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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