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婚內債務離婚怎麼算
夫妻存續期間所承擔的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後共同償還。夫妻共同的財產不能夠償還清的,或把財產各自所有,透過兩個人協商商議清償事宜。協商不行的,交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之後夫妻之間債務的分配原則
1、共同承擔的債務必須是在夫妻關係之間所發生的債務;
2、出借人向夫妻中的一方行使債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的債務進行處理。
但如果夫妻中有一方能證明該筆債務是個人債務的則由個人承擔;
4、債務分配應當由夫妻內部決定,出借人沒有和借款人達成任何協議,所以對於夫妻雙方決定的債務分配一無所知,在分配協議裏雙方不能對抗出借人;
5、對於夫妻之前的共同債務,雙方都不能躲避債務,要保證出借人的利益;
6、根據民法規定,夫妻關係之前的財產爲共有財產,只能由雙方之間協定,並且只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夫妻共同的債務也是這個道理;
7、第三方可以起訴離婚的夫妻,夫妻二人都將列爲被告。
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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