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還款嗎
債權人是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的,但是需要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提出。
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死亡,能不能要求擔保人還錢
當債權人不幸意外死亡後,債權人親屬是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的,若債務人不還,就可以要求擔保人還錢。
不管何種擔保方式,債權人親屬都應在擔保期限內要求擔保人還錢,逾期未提出還款要求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1)擔保合同或借款合同未約定擔保期間的,債權人親屬應該還款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還錢。
(2)若合同中非常明確約定擔保期間,債權人親屬就應該在約定期間內,要求擔保人還錢。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保證方式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如果在保證合同中對於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視爲一般保證。
1、保證方式爲一般保證的,只有在債務人經訴訟判決(或仲裁裁決),並且經強制執行程序仍不能執行之後,債權人才能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也就是說擔保人承擔責任必須是以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窮盡了所有的司法救濟手段仍無法得到救濟爲前提。
2、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就有選擇權,既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也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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