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企業能否進行債務融資
企業能進行債務融資,債務融資包括如下:
1、銀行信貸銀行信貸是企業最重要的一項債務資金來源,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也是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對企業進行干涉和對債權資產進行保護。但是債務人存在道德風險,並且由於銀行不能對其債權資產及時準確地做出價值評估而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2、企業債券債券融資在約束債務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銀行信貸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企業債券通常存在一個廣泛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可以隨時予以出售轉讓。這就爲債權投資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動性可以降低投資的“套牢”效應,也即是降低了投資的專用性。
3、商業信用商業信用是期限較短的一類負債,而且一般是與特定的交易行爲相聯繫,風險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鎖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較低。但是,由於商業信用比較分散,單筆交易的額度一般較小,債權人對企業的影響很弱,大多處於消極被動的地位,即使企業出現濫用商業信用資金的行爲,債權人也很難干涉。
4、租賃融資租賃融資作爲一種債務融資方式,最大的特點是不會產生資產替代問題,因爲租賃品的選擇必須經過債權人(租賃公司)審查,而且是由債權人實施具體的購買行爲,再交付到企業手中。而且,在債務清償之前,債權人始終擁有租賃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對企業可能的資產轉移或隱匿行爲都能產生較強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企業債務融資有哪些
方式
1、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透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
2、信託貸款。
根據《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爲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的目的。
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的對象。
3、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等)提供資金,並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機構代辦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金融機構只收取手續費,風險由委託人完全承擔的貸款。
4、自然人替身模式,即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通常爲借入資金方的大股東或者可信賴的第三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該企業則爲該個人向資金出借方的企業提供連帶保證,或者再提供抵押、質押等擔保。
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擔保企業承擔擔保責任。
5、存單質押擔保貸款模式,它是與銀行貸款相結合的模式,即擬出藉資金方實際並不借出自己,而是將自己存入銀行取得存單,並以該存單爲借款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作質押擔保。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在規定了企業能進行債務融資,進行債務融資能夠降低企業自由現金流,其中包括了銀行信貸、企業債券、商業信用、租賃融資等方式,具體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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