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拿車抵押借條
拿車抵押借條的內容主要包括:
1、寫清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寫清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3、寫清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4、應寫清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抵押的物品及抵押權實現方式。
5、寫清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可以勝訴嗎
只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不一定能勝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在僅有借條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勝訴就看對方提出抗辯是否能夠成立或者是否構成有效的抗辯,如果一旦成立或者構成有效抗辯,那舉證責任就馬上轉移到了原告的身上,原告還需要繼續舉證證明借款關係的成立,但是由於原告已經沒有證據了,那就很被動,很容易就會敗訴。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第十條第1小點,“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於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爲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如果原告出借的款項是比較大額的現金,例如幾十萬,那不僅需要提交借條,更需要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例如銀行的取現記錄、與借款人的通話錄音(承認借款)、微信記錄等等,這些證據綜合起來纔算是完成舉證責任,讓法官相信借款關係的存在,從而支援原告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
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爲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檢視了上面文章的內容,相信已經已經對拿車抵押借條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實踐中我們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時,需要沉着冷靜的面對並解決,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閱讀完上文內容如果還沒有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