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債權債務糾紛包括債權轉讓產生的糾紛,債權轉讓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或者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併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二、債權轉讓的特徵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
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爲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爲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
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
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爲。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爲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
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爲無效。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而債權轉讓產生糾紛的,是屬於債權債務糾紛的一種,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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