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可不可以隨債權轉讓
保證合同可不可以隨債權轉讓,但是應當通知保證人,否則該轉讓對保證人無效,且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則進行債權轉讓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無效合同的債權可不可以轉讓
無效合同的債權不可不可以轉讓。轉讓債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可不可以。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爲,必須符合民事行爲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可不可以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爲可不可以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不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債權轉讓的保證仍然有效
債權轉讓的,保證仍然有效,但是應當通知保證人,否則債權轉讓的行爲對保證人無效。如果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不得轉讓債權的,則債權轉讓需要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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