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擔保人替債務人還錢以後怎麼追償
民法典規定,擔保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擔保人享有追償權,擔保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訴訟等方式行使追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追償權的範圍
(一)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具體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
作爲受託人,保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自己替債務人償還的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爲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
對於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託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採用法定利率。
(二)未經委託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爲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這裏所指的必要費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
2、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人按約定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擔保人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而擔保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訴訟等方式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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