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和借款人不一致的風險是什麼?

抵押人和借款人不一致的風險是什麼?

一、抵押人和借款人不一致的風險是什麼?

一般是沒有風險的,不一致也是可以的。原則上以合同簽字的債務人爲準,有證據證實實際債務人的,名義債務人在承擔債務後可以向實際債務人承擔責任。

儘管合同上債務人不是實際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簽訂,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借款關係即在其與銀行之間建立,至於其與實際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屬於他們內部關係,這不影響合同上債務人與銀行間的合同關係。

債務人抵押自己的財產爲債務擔保,抵押人和債務人是同一人。

如果第三人抵押財產的,抵押人和債務人不是同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二、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有哪些

1、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延遲利息。指由於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於房地產抵押的擔保範圍。

4、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爲違約行爲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三、不能作爲抵押物的財產有哪些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權;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據此,法律法規對於能夠作爲抵押物的財產是有一定的限制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在接受抵押物時一定要注意該財產是否是法律法規禁止作爲抵押物的財產。

債務人和借款人,兩者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不是同一個人,具體是哪種情況可以透過具體的情況確定,不能作爲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有爭議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