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去打借錢不還的官司
打借錢不還的官司可以分以下幾步: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帳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要結合各案的情況及對方的財產情況申請;
2、起訴。書寫起訴狀,並攜帶相關證據材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
3、法院審理。雙方在法庭上進行質證、辯論,根據事實進行判決。法定的一審審限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
4、執行。如果判決下來了,對方拒不履行的,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借錢不還下落不明如何辦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債務人借錢不還、下落不明,但是有明確的被告,居住地址,聯繫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
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爲債權人清償債務。
(2)向債務人配偶或擔保人主張債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借款用於家庭開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爲,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因此可以請求債務人的配偶清償債務。
債務上設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擔保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3)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
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的,債權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爲被告。
《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爲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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