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能當欠條和借條使用嗎?

收據不能當借條或欠條使用的,兩者有本質的不同。

收據能當欠條和借條使用嗎?

借條與收條都屬憑證便條文書,都反映了當事人之間一定的經濟關係,是當事人雙方爲了證明經濟、事務往來的真實情況,並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後訂立的條文。但二者在法律性質上有着根本的不同。

1、二者形成的法律前提不同。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爲所引起的。收條是接收人收到錢款、物品後,向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證,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財產的行爲收起的。

2、二者載明的內容不同。一個完整的借條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借款人、被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時間、有無利息及利息計算標準等。從法理上講,借條實質上是一份簡化的借款合同。收條一般具有五個要件:送交人、收取人、收取理由、收取內容及收取時間。

3、借條與收條反映的法律關係不同。借條明確反映了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收條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義務的憑證,接收人出具收條,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於法律或雙方約定的義務。

4、借條與收條的法律效力不同。由於借條實際上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後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否則將承提相應的違約責任。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即收條並非是債的必然憑證。當事人一方僅憑收條是不能要求對方支付收條上載明的財產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收據是收到他人的錢需要寫的賃證,而欠條和借條是欠他人的錢需要寫的賃證,這兩種存在意義完全不樣的,而且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