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死亡是否還需要還
債權人死了,債務人仍需要還錢。
法律規定,債權人死亡後,如果債權人有遺囑或遺贈對該筆債權進行了處分,則該筆債權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如果債權人生前沒有對該筆債權進行處分,則該筆債權將會作爲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二、債權人死亡能否要求擔保人還錢
債權人死亡,能不能要求擔保人還錢要根據以下具體情況確定: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親屬應該先用盡一切合法手段向債務人追債,仍無法清償時,纔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擔保人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三、債權人死亡債務向誰償還
債權人死亡的,債務向債權人的繼承人償還。
一、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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