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人死亡之後,欠款可以向借款人的繼承人要回,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償還責任,但是超出遺產範圍的債務,繼承人不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擔保人死亡,欠款應先由債務人還,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再在擔保人遺產中主張債權。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人死亡,債權人能夠要求在擔保人遺產中主張債權,也能夠要求債務人還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能夠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能夠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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