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企業被吊銷後債務如何履行
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財產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而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要進行清算,以企業全部財產償還債務。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後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爲清算義務人。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企業就要解散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公司全部財產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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