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法對應收債權如何保全
在民事訴訟中,對於應收債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時要提供保全財產的線索,法院保全後會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對銀行帳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後立即辦理。
針對同一財產有多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後辦理登記手續。
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對應收債權進行保全時,申請人要提供申請書,法院決定採取保全後,對被保全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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