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人沒有明確寫連帶責任是否連帶
保證合同沒有寫明要承擔連帶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承擔一般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擔保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有什麼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爲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
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爲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3、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爲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
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不是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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