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擔保人還會擔責嗎
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在擔保有效期內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擔保責任承擔的方式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爲抵押物。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人爲債務履行提供提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可以要求擔保人按合同約定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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