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僞造債務如何處理
離婚僞造債務,如果另一方還沒有同該方離婚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民法典中離婚時宅基地的房子如何處理
離婚時宅基地的房子如何分割有以下幾種情形:
1、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若無其它約定,該房屋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爲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又是婚後建造,一般視爲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爲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爲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
4、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5、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爲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夫妻離婚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具體情況分爲以下幾種:
1、離婚當事人之間、離婚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歸屬、數額等無爭議的,離婚當事人之間可以協議分擔。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分擔經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後,人民法院可按協議內容判決離婚當事人分擔,或者在離婚調解書中對協議債務分擔予以確認。
2、雙方沒有協議,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一般平等分配;
3、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4、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5、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爲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一般來說,作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1、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2、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爲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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