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無效能否撤銷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無效的,辦理抵押登記後,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撤銷抵押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爲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抵押登記部門有哪些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爲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爲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爲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其它財產的登記部門爲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註銷登記,註銷登記後,抵押權就消滅,抵押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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