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信用卡欠債另一方是不是有責任
如果該信用卡債務是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有責任償還。如果能夠證明該信用卡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的,另一方沒有責任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欠債逃跑另一方是不是要償還
夫妻一方欠債逃跑,另一方是不是承擔還款責任,關鍵要看借款的性質。
(一)如果借款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有償還責任;
(二)如果借款是用於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另一方對借款並不知情,那麼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方沒有償還責任;
(三)如果借款發生在結婚以前,那麼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還款責任;
(四)如果夫妻之間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且出借人知道的,那麼,另一方也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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