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債務人財產要怎麼調查?

調查債務人財產要怎麼調查?

一、調查債務人財產要怎麼調查

(一)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

由申請人提供線索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之一。一些申請人在糾紛發生前就與債務人認識,甚至與債務人有過長期的民事交往與合作,他們或多或少了解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因此有一定能力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情況;另一些申請人雖然在發生糾紛前與債務人素不相識(如交通肇事等突發性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但糾紛發生後,權利人也會留意債務人財產方面的情況,因此也有可能瞭解到一部分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二)債務人申報財產

債務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自己的財產狀況,他們不僅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財產和究竟有沒有能力償還債務,而且對處於自己佔有下的財產,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別人寄放的或者是借用別人的也一本清冊。因而讓債務人來向法院說明究竟有沒有財產、有哪些財產,不僅沒有任何困難而且也是一種最爲經濟的發現財產的方法。

二、怎樣才能查到債務人的財產情況

1、檢視債務人財務報表;

2、新聞媒體、中介機構或政府部門披露的債務人財產資訊;

3、透過與債務人內部工作人員交流獲取財產資訊;

4、透過債務人的客戶瞭解債務人的應收帳款、預付款項;透過銀行內部各部門和機構獲取財產資訊;透過社會公開或半公開懸賞獲取財產資訊;

5、到公共財產管理及登記機關查找財產線索。

三、債務人財產調查從哪些方面着手

1、銀行存款調查。

銀行存款是最方便執行的財產,因而成爲執行人員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首要指向。這裏所說的“銀行存款”是指被執行人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經營儲蓄業務的單位的存款,並不僅僅是在銀行的存款。

2、不動產調查。

不動產執行在實際執行案件當中,一般都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第一不動產價值比較高,處置變現程序完善。第二基於其屬性,不動產轉移隱匿比較困難,更容易調查。

3、動產調查。

動產是相對於不動產而言的一種財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主要包括四類:機動車輛、機器設備、庫存原料及產品、個人用品。動產相對於不動產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可移動,不易查找;二是無需登記,不易掌控;

4、投資調查。

投資包括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期貨、基金、債券、保險或在其他企業的投資權益等。

5、其他財產權調查。

實際執行工作中有一些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容易被忽略,針對一些特殊的執行案件,此類財產也應納入我們的調查範圍,比如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出租車營運權等。

在債務人不還款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透過調查債務人財產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其目的也是爲了防止轉移,在調查時也需要由申請人提供財產的線索,才能要求債務人申報自己的財產,只有找齊合法的證據,才能讓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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