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的轉讓是否須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爲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思是什麼
1、債權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債務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爲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爲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爲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2、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債權人轉讓權利是否應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一旦到達債務人,即發生債權轉讓的後果。如果債權人未將轉讓其債權的行爲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將債權轉讓通知對方的直接後果即使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一經通知,債務人即應當依照債權轉讓協議對債權的受讓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債務人不得再行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債權轉讓的通知送達債務人以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行撒銷。只有在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撤銷通知時,債權轉讓的協議才能失去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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