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債務能不能讓公司承擔
股東的債務是個人債務,一般由股東自己承擔。如果經股東會同意,公司對股東債務擔保的,股東債務可以由公司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1、股東虛假出資如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實有資本雖然沒有達到公司章程記載的數額但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備法人資格,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除此之外,也應當包括股東出資雖達到或高於最低註冊資本、但顯著低於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的投資減少了,相對來說是規避了公司債務,也應視爲一種出資不實的情況,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人員發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東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等。
在此種情況下,如發生公司對外債務的狀況,往往是公司股東因此掌握大量從公司獲取的資產,而公司卻無力承擔對外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
這就是公司法20條關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力地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
透過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債務由股東自己承擔。
如果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爲股東債務擔保的,公司可以承擔股東的債務,公司承擔後可以向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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