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人可不可以起訴債權人免除擔保責任
可以,但是隻適用於特定情形。即在保證期間,債務人未經擔保人同意而轉讓債務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擔保人同意而變更主合同以及未經約定保證期間,主債務保證期間已經超過六個月而未提起訴訟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債權人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嗎
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沒有履行債務的,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債權人可不可以要求保證人提供房屋擔保?
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提供房屋擔保的。我國法律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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