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辦理信用卡怎麼判刑

冒名辦理信用卡怎麼判刑

一、冒名辦理信用卡怎麼判刑

冒用他人身份證辦信用卡,即使持卡人及時還款沒有惡意拖欠,仍有可能構成犯罪。根據法律規定,雖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卡沒有惡意欠款的行爲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這種行爲損害了國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是一種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行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罪如何判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判定信用卡詐騙罪,就需要對信用卡詐騙罪四個構成要件進行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爲中,行爲人因行爲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冒名辦信用卡,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一般是需要判刑5年以下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那麼是需要判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但是具體要判刑多久,要視乎具體案件而定的。不管是什麼情況,只要是信用卡詐騙,那麼也是需要給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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