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能是同一人嗎
一般情況下,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可以是同一人,只要保證人具有清償能力即可。
一、保證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保證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2、保證人應當具有有效的身份證明,在貸款所在地有居住場所。
3、保證人應當擁有良好的徵信記錄。
4、保證人應當具有較強的還款能力。
5、機關法人不得爲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6、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爲保證人。
7、其他應該具備的條件。
二、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爲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爲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爲保證人。
二、能同時起訴債務人及保證人嗎
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及保證人。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三、債權人能對債務保證人行使撤銷權嗎
債權人能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對於債權人撤銷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但由於撤銷權的行使在實際操作中,根據情形的不同,很難操作和掌握,具體到個例上,相關規定並不清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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