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名字不符不到庭合理嗎?

一、借條名字不符不到庭合理嗎?

借條名字不符不到庭合理嗎?

是不合理的。任何公民只要他具備了一個當合格的當事人,在簽署雙方所認可的合同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書面文字的時候,是一個合法的形式,並且雙方都表示這個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同時也沒有違反任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大衆所認可的基本社會秩序的,那麼這一份合同,就是合法的有效的並且是受到我國的法律所保護的。

二、什麼情形下借條無效?

(一)明知對方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爲屬於無效行爲。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爲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背真實意願的借條

一方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三)感情債所產生的借條

不少情人之間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出軌劈腿等),會寫下借條,但實際中並沒有這筆借款支付的憑證。如果分手或者離婚了,一方拿着借條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證據鏈,沒有其他證據只有借條的,借條無效。

(四)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之間有約定,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

一般來說,借條上蓋有公章的借條這就是屬於公司的債務,公司的債務自然有公司負責還款。可是個人借款卻冒用單位公章的這種案例也不是沒有發生過,那也只能是單位在履行了還款責任以後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爲債權人,只需要憑藉借條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借條中的名字與實際中的姓名不相符的雙方必須要及時的重新簽署一份借條,或者簽署一份補充的借條,將錯誤的資訊進行改正。如果雙方因爲借條產生了一定的糾紛,且協商無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處理的。如果其中一方拒不出庭的,法院有權要求強制出庭或者直接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