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責任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要看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範圍】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連帶擔保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有什麼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爲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
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爲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3、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爲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
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範圍承擔責任。
如果沒有約定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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