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別人簽下18萬借條有效嗎?

一、強迫別人簽下18萬借條有用嗎?

強迫別人簽下18萬借條有效嗎?

強迫別人寫下借條是沒有用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借條的訂立是需要由借貸雙方根據協商後達成的一致意見來簽訂的,如果一方強迫另一方簽訂了借條,那麼顯然是違反了上述規定的,所以是無效的。

強迫別人寫下借條是沒有用的,因爲借條它之所以存在,是因爲確實當事人有着借款的事實,如果是強迫他人所進行欠條的書寫的話,很有可能這個欠條事實根本就不存在,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是他人使用一些暴力相威脅的話,那麼這個就不會在法律上被認定爲有效。

另外,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是在被強迫的情況下寫的借條,那麼這張借條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借條作廢,就不用對借條負責。一個借條要想要想讓它具有法律效力,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怎麼確定?

(一)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

(二)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但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就等於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履行的,例如債權人沒有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於行使抗辯權,那麼,債務人的行爲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也不起算;

(四)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且否定債權的存在,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五)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一方因爲受到了他人的威脅、暴力,逼於無奈之下而寫下的借條,由於違反了《民法典》等相關法律中平等自願的規定,所以這樣的借條一般是無效的。而實踐中就需要有證據證明,寫的借條確實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作出的,格外也可以要求對方提供之前借錢的憑證。

對於強迫別人寫下借條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爲,當事人可以保留相關證據,提交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辦理不清楚的,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強迫行爲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