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如何規定最高額抵押的
最高額抵押權是指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二、民法典規定抵押權如何轉讓
民法典規定要轉讓抵押權的,必須轉讓主債權,則抵押權會一併轉讓,抵押權不能與主債權分離單獨轉讓或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一定要通知債務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三、抵押擔保期限有何法律規定?
1、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公司股權轉讓方的法律義務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保證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保證不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六百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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