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預先扣除利息如何認定
無論是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還是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借款利息均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借款人能夠證實或者出借人認可利息已經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那麼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也應根據扣除後本金數額計算並返還利息。
根據《民法典》第67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二、民間借貸的約定利息是如何算的
1、在民間借貸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於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
2、在民間借貸中,出借方特別要注意不要出現複利的計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後,沒能按照約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將以前拖欠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貸給借款人並計算利息,這種做法就是人們俗稱的“利滾利”。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爲,如果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不支援利息。
3、另外,合同到期時如發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約定全部返還本息的情況時,一定要對所償還的款項進行說明或者同出借方協商一致,明確所還款是利息還是本金,否則,所還款項按照先歸還利息,後歸還本金的方式計算。如果先歸還本金,則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計息,如果先歸還利息,則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繼續計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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