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承認自己寫的借條如何處理?

債務人寫下借條後不承認是自己所寫的,債權人可以依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債務人的欠債主體身份,例如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類型的證據。債權人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提供相應的證據來維護其債權。

借款人不承認自己寫的借條如何處理?

此外,對於借條如果債務人不承認屬於自己親筆所寫,當事人可以申請專業鑑定機構做筆跡鑑定。如果是借款人親筆書寫的借條,雙方又實際產生了借貸的事實,可以依據借條、付款憑證等進行起訴。屆時如果對方提出抗辯對於筆跡的真實性是可以進行鑑定的。

當事人有欠條或者借據(借條)的話,如果對方不承認借條爲自己親筆所寫,當事人可以落實好對方的電話、年齡、住址以後,可以直接寫訴狀向法院起訴,即便是沒有借條的話,也可以補充其他有效證據如轉賬記錄、微信、短信記錄、電話錄音,並分析能作爲證據使用後再寫訴狀向法院起訴。

由誰提出鑑定申請,並預交鑑定費用。如果借款人答辯是事實主張,那麼就負有證明自己主張事實成立的證明責任,應當申請筆跡鑑定。在其拒不申請鑑定的情況下,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如果認可其答辯是辯解理由,那麼借款人無須再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不承擔舉證責任。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自願的協議只要不是脅迫,不違反法律的強制執行規定即有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綜上所述,借款人不承認自己寫的借條,債權人可以申請筆跡鑑定,最後由法院根據鑑定結論和其他證據,經審理後認定和判決,法律規定中對於原告僅依據借條作爲債權憑證提起民事借貸訴訟,被告不承認借條真實有效性,以此主張借貸關係不成立的,應當就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可以透過專業技術鑑定機構對於借條簽字筆跡進行鑑定,如果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