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給人擔保是共同債務嗎
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從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爲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爲了夫妻雙方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或者說夫妻雙方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爲中獲益。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具體說來,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理論上,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從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爲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論上,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爲是爲了日常家事,那麼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規則,推定爲夫妻共同行爲。
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範圍,同樣會危及家庭財產關係的穩定,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
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爲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範圍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舉債,當然不能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爲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因此形成的擔保債務並非爲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雙方也未從該保證行爲中受益,此擔保之債當然不能成爲夫妻共同債務。
當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擔保行爲,並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爲,抑或夫妻雙方從擔保行爲中共同獲益,則可以要求他們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從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來看,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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