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死了欠錢是否可以起訴
債務人死亡的不可以再起訴債務人。但是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起訴債務人的配偶要求還款;如果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了其遺產的,可以起訴期繼承人要求還款。
需要注意起訴繼承了債務人的繼承人還款的,只能要求其在繼承遺產價值的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個人欠錢是否可以起訴夫妻兩人
個人欠錢是否可以起訴夫妻兩人要看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則可以起訴夫妻雙方,如果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則不能起訴夫妻雙方,只能起訴債務人。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下列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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