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原告管轄的依據

民間借貸原告管轄的依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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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管轄法院

所謂的管轄權就是指哪一家法院具有對特定案件有司法審判的權利,簡單說就是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間借貸合同在本質上屬於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均有管轄權。
首先,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實踐當中原告可以去被告身份證上所記載的地址,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即被告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地點的法院起訴,當被告是法人公司時,排除特殊情況,我們一般向公司註冊地址的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在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時從約定,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實踐中,如果出借人未按約定交付借款,則構成違約,借款人作爲接收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提起訴訟;反之,如果借款人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則構成違約,出借人作爲接受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