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沒有主債權合同後還有效嗎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纔有效。所以沒有主債權債務的保證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保證擔保的範圍
1、主債權的全部。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爲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爲保證擔保的對象。
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
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於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範圍。
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
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
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採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於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爲限。
4、損害賠償。
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爲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爲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其他從屬於主債權的負擔。
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於保證範圍之內。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
所以沒有簽訂主債權債務合同的,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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