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個人債務由誰償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個人債務的償還:
除了一方明確表示所負債務爲個人債務的情況,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的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分居期間所負債務由誰償還,丈夫欠債老婆還嗎
《民法典》規定分居期間所負債務若是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則是個人債務,不用共同償還。夫妻分居兩年,不能自動離婚,離婚有協議離婚以及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只有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纔會自動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婚姻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爲家庭生活、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經營收入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應作爲夫妻的共同債務,應以夫妻的共同財產對外承擔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個人債務由誰償還?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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