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破產財產包括債權嗎?

一、 關於破產財產包括債權嗎?

關於破產財產包括債權嗎?

破產財產包括債權,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後,依法可供債權人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的財產。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爲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

二、《民法典》對於破產的規定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爲。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對於破產財產的具體範圍和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破產行爲而定,企業在申請破產時,需要成立清算組,對所有的財產進行清算處理,這時就是涉及到有關破產債權的處理的,可以根據破產的實際情況來對債權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