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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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概述

【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概念】

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是指債務人、債權人對於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請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請求確認債權的民事訴訟案件。有擔保人的債權,擔保人對於債權表記載的與其有關的事項也可以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管轄】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的訴訟標的均涉及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應由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知識:破產債權的內容

破產債權主要包括:

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③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④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⑤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⑥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⑦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