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一、破產企業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破產企業債務清償順序是什麼?

破產清算時,對於債務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償順序進行。

清償順序,是《民事訴訟法》根據各種債務的性質,對債權人在兩個以上的,債務人的財產又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情況規定的償付順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普通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纔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二、破產財產不足以清算怎麼辦?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已作爲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爲清償的財產。因爲,作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實際上已轉換成債權人的財產。債務人已不能對它們再行使權利。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已作爲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說一個企業面臨着破產的話,相關的債務是需要進行清償的,當然了,如果說破產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相關的債務,那麼是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來進行清償的,比如說首先勞動者的工資還有就是社會保險等相關的費用都是需要優先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