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爲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認爲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
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