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分公司欠債怎麼償還?

現在比較大的公司,發展比較好的公司,一般都會有總公司和分公司。那分公司欠債怎麼償還?因爲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只能由總公司來承擔,自然的,分公司的欠債也就只能是由分公司償還了。

破產的分公司欠債怎麼償還?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債務承擔

1、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卻可以其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行其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覆函》(1991年4月2日法<經>函[1991]38號)明確答覆,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爲具體體現,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爲企業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2、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爲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1988年3月24日)答覆: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爲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爲訴訟當事人,並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分公司欠債怎麼償還?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是一種所屬關係。嚴格來說,分公司相當於總公司的一個分部,相關的法律責任還是要總公司來承擔,所以分公司欠債也只能是總公司去償還,所以如果是分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虧空破產,那分公司的債務也就會變成總公司的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