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糾紛案例分析

進行債權的轉讓當事人需要注意的地方還是比較多的,尤其是在通知債務人方面,否則的話就很容易引發糾紛。接下來,本站小編爲大家提供一份債權轉讓糾紛案例,幫助大家瞭解債權轉讓糾紛中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

債權轉讓糾紛案例分析

債權轉讓糾紛案例分析

A欠B款29380元,B欠C款4萬元,C覺得對B追款無望,遂將其中的29380元債權轉讓給了好友A,A以此要求與B進行抵銷。B則認爲,A與C之間的債權轉讓沒有徵得其同意,且A與C之間根本就不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該債權轉讓無效。

1、觀點

在審判討論中,形成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債權轉讓具有無因性,債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只要達成轉讓債權協議,且通知了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另一種則認爲債權轉讓應在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着某種可轉讓的原因,不可惡意轉讓,且爲了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應徵得債務人的同意。

2、評析

上述兩種觀點分別基於《民法典》第546條和第545條等有關規定形成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對該債務人同意的效果,學術界存在着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債務人同意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成立條件。其理由是:債權轉讓在性質上是多方民事法律行爲,債務人也是債權轉讓的一方當事人。因此,債權人轉讓債權只有在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後,債權轉讓合同才能成立。

第二種觀點是:債務人同意並不是債權人轉讓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權利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理由是:“儘管合同權利讓與要涉及到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即轉讓合同關係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合同關係。但是,就轉讓合同關係而言,僅在作爲轉讓人債權人與作爲受讓人的第三人之間發生,債務人並非轉讓合同關係的當事人,轉讓合同也不是多方民事法律行爲,所以債務人的同意不應成爲轉讓合同的成立要件。從性質上說,債務人同意是法律爲保護債務人利益而設定的規則,如債權人轉讓權利沒有取得債務人同意,則此種權利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

債務人依照原合同規定仍然向債權人作出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而作爲受讓人的第三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其債務,債務人有權予以拒絕。但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該規定則僅將通知債務人作爲債權轉讓發生效力的要件,債務人的同意與否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除非在合同規定的3種情形下即使履行了通知義務也不得轉讓。這樣規定主要在於保障債權人行使權利,因爲債權轉讓與否,債務人同樣必須履行原合同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債權轉讓糾紛案例的詳細內容,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債權轉讓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如果不及時通知債務人債權已經轉讓給他人的話,那麼債權轉讓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爲您答疑解惑。